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泰国)
一、入学
1.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20日内,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到驻泰使馆教育组报到,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贴2寸照片,并交验护照、提交护照首页、签证的复印件。
对无故不报到者,报经留基委批准后,取消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2.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应尽快(一般为第二天)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入学、居住、签证等有关手续,与导师或留学单位协商制定留学计划,并主动与当地中国留学生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按留基委规定以泰方批准的期限为准。奖学金按在泰实际学习天数发放。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提交教育处(组)。未按期提交报告或敷衍应付者,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按期提交者,停发奖学金。
3.留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和成果,或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以及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一般不得自行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请留基委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派出单位意见函;现就读单位意见函。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按违约处理,报留基委取消其国家公费留学资格,停发奖学金,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5.留学人员不得从事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报留基委停发奖学金,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未经教育处(组)及留基委批准,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 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
7.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内工作单位的联系。留学期满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到工作单位报到,提交留学总结报告。
8.因故申请提前1个月以上回国,须提前一个月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派出单位意见函、现就读单位意见函。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另提交医院证明。
9.关于全日制大学本科生:
(1)大学本科的学制根据泰国的有关规定确定。
(2)按时参加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学期成绩单(外地同学可函寄或托人转交)。凡未按时提交成绩单,停发其奖学金直至提交之日。
(3)受到留学院校(单位)处分或有补考科目者,下学年减发百分之十的奖学金。
(4)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经批准可留级一次延长期间国家不再提供奖学金;第二次留级,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另行安排。由于本人不努力,导致考试不及格而留级者,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
(5)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及时向教育处(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到校方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教育处(组)批准,擅自休学者,自休学之日起,按违约处理,报留基委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或违反学校纪律等原因被泰方院校除名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10.关于研究生:
(1)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泰方批准的期限为准。泰方批准的期限超过留基委派出期限的,应及时通过教育处(组)报留基委申请延期。
(2)因提前完成学业或因身体突发严重疾病,确需且可立即回国医治,申请提前回国者,由教育处(组)审批办理后报留基委备案,并抄送国内推选单位。
因非个人原因确需提前回国者,由本人出具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函,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
对完全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回国者,不予受理。对执意提出申请的,在其提交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相关同意函的前提下,可予受理并报留基委审批。申请人需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未经审批提前回国者,留学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前回国者,无论何种原因,按规定,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3)因完成博士学位或科研需要提出延长学习时间者,可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延长期限可根据学业需要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最长在外留学期限累计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
申请延期在6个月(含)以下者,由教育处(组)审批后报留基委备案,不需要办理延期续签协议手续。延期超过6个月以上者,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后办理续签协议手续。延期在6个月以上者,其延长期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国外留学单位(含)导师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延长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如无上述经费来源,可允许其本人自行筹措经费。
无论何种方式,申请人均需提供经费来源证明,且每月平均资助额度不低于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研究生)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
(4)凡获得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本人可提前15天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教育处(组)经考察后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材料包括: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泰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另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三、休假
1.留学期限在12个月及以下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享受回国及到第三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回国或赴第三国者,报教育处(组)审批,按实际离境天数扣发奖学金。擅自离泰者,按违约处理。
2.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可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旅费自理。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每满12个月可回国一次,一次不超过1个月,如两年以上假期合并使用,单次不超过2个月,奖学金照发,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扣发奖学金。
3.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第三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费用自理,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回国或赴第三国只能选择一项,不能 同时享受。
4.回国或赴第三国只能利用假期时间,并须征得留学院校和导师同意,报使(领)馆教育处(组) 审批。
四、生育及医疗
1.为保证留学效益,留学人员不宜在留学期间生育。情况特殊必须生育者,应立即回国。回国后,进修人员的公派留学资格自行取消,大学生、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是否保留,由教育处(组)报请留基委审批。如保留资格,产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回国生育期间的奖学金停发。
2.留学人员入学后,根据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医疗保险。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留学人员, 应及时申请报批,回国治疗。
五、学成回国
1.留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确认回国日期后,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回国手续,包括:
(1)提交护照原件、复印件;
(3)归还向教育处(组)借用的图书、资料等物品;
(4)结清财务手续;
(5)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 各类留学人员在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还需分别向教育处(组)提供以下材料:
(1)本科生、硕士生
A.个人留学总结
B.经泰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在校证明
(2)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A.个人留学总结
B.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在校证明
C.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D. 经泰国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本科、硕士插班生
A.个人留学总结
B.留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在校证明
C. 留学院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进修、访学人员
A. 个人留学总结、在校证明
B. 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原件及复印件(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六、经费
1.奖学金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根据教育部外事财务管理要求及泰国实际情况,留学期限六个月以内的留学人员的奖学金,以现金形式,按季发放;留学期限六个月以上的以银行转账形式,按季发放。所有奖学金均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计发。
2.学费资助
根据留基委相关文件规定,目前在泰国留学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艺术类留学人员享受国家提供的学费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请向教育处(组)咨询。
3.国际旅费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教育处(组)按“就近直航”、“简朴节约”原则提供单程一次性回国机票。留学人员向所注册的教育处(组)申请订票。
(2)留学人员拟定回国日期后,至少提前20天以传真及电邮方式将护照首页、回国日期、航班号、
到达国内城市及本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教育处(组)。
(3)机票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动。如确实需要改动,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前10天告知教育
处(组)代为改票,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承担。留学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回国机票,
也不得到购票部门自行退换、更改已购买的机票。
2013.6.27